渝建〔2018〕23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全面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信用建设,更好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现就《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渝建发〔2012〕88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将“四、(一)2、(2)”及“四、(一)2、(3)”中“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网络监管系统”修改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二、将“四、(一)2、(10)”中“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执行情况(应拍照留存)”修改为“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三、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进行调整,分为“首轮评价项”和“其他轮次评价项”两部分内容。“首轮评价项”包括涉及制度性建设的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两方面内容。“其他轮次评价项”包括涉及日常动态监管的劳务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拖欠不良行为、报送责任、结算及工期四方面内容。详见附件。
四、开展首轮评价,评价实施单位须到工程项目现场,通过检查企业提交的纸质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价“首轮评价项”内容。
五、开展其他轮次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到工程项目现场,通过查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填报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其他轮次评价项”内容。若首轮评价中企业存在被扣分的情形,评价实施单位应继续到工程项目现场对被扣分内容进行评价,直至企业整改合格、不再扣分为止。若所评价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投诉、拖欠群体性事件、企业未通过“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填报履约信息或填报的履约信息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评价实施单位应到工程项目现场督促企业整改。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标准调整内容的宣贯和实施衔接工作,保障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5日译文外部链接://www.ccc.gov.cn/xxgk/wjtz/2018-05-25-11446026.html